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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是妖怪

前幾天蔡康永在大陸的視頻上談及自己的同性伴侶關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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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是妖怪

前幾天蔡康永在大陸的視頻上談及自己的同性伴侶關係時激動泫然說,「我們不是妖怪...」影藝圈人請教他是否應該出櫃時,他的忠告通常是,「不要」,因為社會的壓力太大。
我很驚訝。台灣在國際間被認為是全亞洲對同性關係最理解最寬容的社會,但是連如此有名聲地位、瀟灑自信的康永都仍然感受如此的壓力,表示台灣的寬容可能完全不是我以為的幅度。
昨天,六月二十六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定Jim Obergefell 勝訴──這個名字,堂堂進入了美國史。他是一個普通的美國人,和男友亞瑟共同生活了二十一年,其中有兩年是在亞瑟病榻前的晨昏伺候。亞瑟重病時,他們為了正式結婚,募款包下一架醫療飛機,飛往同性結婚合法的馬力蘭州,在兩個駕駛、一個護士、一位家人的見證下,正式結婚,亞瑟三個月後過世。出於對愛情的信仰、對忠誠的執著,Obergefell堅持要把自己的名字寫進亞瑟的死亡證書上為他的「未亡人」,州法律不許,他一狀告了州政府違憲,告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九位大法官辯論的結果,四票反對,五票贊同,確認了禁止同性婚姻是違憲的。從此以後,美國全境必須將同性婚姻合法化。
贊成方的主要論點是,美國憲法保障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而這裡所稱「自由」應該包含「某些與個人的尊嚴和自主相關的私人抉擇」。
我特別注意到反方大法官的論點。他們的論述完全不去糾纏同性婚姻對或不對,強調的反而是憲法分際。
聯邦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機構。同性婚姻好或不好根本不是我們大法官的權責。憲法所賦予大法官的權力只是去解釋法律是什麼,而不是法律應該做什麼。決定法律應該做什麼是個別州法庭的權責,不是最高法院。」反對的大法官非常尖銳地說,敢這樣的逾越職權,「我們以為我們是誰?」

http://www.buzzfeed.com/…/his-huband-died-in-2013-but-j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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